内容摘要: 但这并不是说凡乐(yue)皆乐(le),凡乐皆和。
但这并不是说凡乐(yue)皆乐(le),凡乐皆和。
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类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本质上是通过其执政党凝结人民意志的结晶,是党的政策的稳定化。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坚决防止把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割裂开来、只讲业务不讲政治等错误倾向,始终坚持政治和法治相一致。第二个1+7是根据法律的制定机关和适用原则来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适用与备案审查等作出规定,规范立法活动,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达到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统一的目的,被称为管法的法。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对象,又是保障落实管党治党的重要执行者。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抵制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中华法系的批评或赞赏,均要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我对张先生的评论或许太苛刻了,如果是一个年轻的学者,学养不够,阅历有限,我不会作这样的要求。另一个硬伤是张先生对出礼入刑的漠视和无解。当此之际,有张先生这样的大腕力挽之,是中华法系重建的福音。
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华法系道德为本这一旷世巨构,是世界其他法系懵然未觉的,它们不了解中华法系的真实底蕴,既无心又无能从一个在近代遭到荼毒的悠久文明中寻找其法制的珍宝。树私者,乱之源也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
把道德作为中华法系的本位,与西方法系以权利为本,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中华法系的巅峰之作《唐律疏义》中,非常明确、扼要、突出地标示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作为法律的根本,赋予法律道德的内涵,这在世界法制史中是绝无仅有的,以此为中华法系的独树一帜赋义,谁能有任何疑问?。这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不知张先生怎么回答。[5]以此来看,《睡虎地秦简》只是一个孤证,很难抗拒秦法秦政残暴的其他历史证据。
三是中华法系影响深远,张先生说:中华法系虽孕育、形成于中国本土,但影响遍及域外、发展盛于千年、魅力于今日不减。也被视为影响国家强弱的重要因素,‘国无常强,无常弱。那么张先生所说的中华法理主要是什么呢:关于中华法系的法理精华和政治智慧,习近平总书记从六个方面(维度)也作出了精辟概括和阐释,而且与我国古代思想家的经典论语一脉相承,其中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尽公者,政之本也。
申言之,中华法系将‘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共同形塑中国古代的法理传统与治理机制,建构三位一体的文明秩序,生生不息地滋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术道合一,恒久绵长。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
若进一步向前追溯至先秦这一中华法系的奠基时期,考察‘明德慎罚‘五刑‘法经等先秦时期的法律原则、刑罚制度、成文法典,中华法系的持续时间则更加久远。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法律作为政治的一个分枝,作为解决社会生活中恶的对立的一种制度设置,肯定要遵循这个道、这个德礼,中华法理当然也脱不出这个轨迹。更能看出刑法只是佐治手段之一,目的也是实行德教,怎能与人民的福祉-德礼并重。在漫长的过往里,中华法系在时间、内容和思想上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是的,张先生专门解读了德主刑辅,但我认为并不精准,虽不算硬伤,亦有其暇疵,如需我作详细的说明,我可另撰文。这些所谓中华法理的罗列,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学理渊源,均无从谈起。但以此断论中华法系独树一帜,却未必妥当。
也有传统中华法系对权利这一重要内容关注不够的内因。‘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律法被视为‘圣王的治世之道,‘是以圣王在上,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游戏让人解颐,却不是此问题的正解。不过,由于历史的机缘不同,中华法系通过对道德的深究,得到以道德为本的《唐律疏议》这一楷模。
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1]一是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具体一点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范围最广、延续时间最长的法系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紧接这段话还有: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理由呢?证据呢?按照我的认识,无论我们怎样选择中华法系的发端时间,都不应选在秦朝。张文显先生认为中华法系之所以‘独树一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侈淡魅力于今日不减,更是令人赧颜,中华法系在本土都已势危,甚至嗤之者甚众,何来魅力于今日不减。即使《睡虎地秦简》并不表明秦律残暴,但不管在时间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能证明秦律是中华法系的发端,因此我认为这是张先生这篇文章的一个硬伤。
也许正是因为张先生对法的治世功能的偏爱与错置,留下了另一个令人咋舌的硬伤,张先生说:正是在中华法理的影响下,仁爱、民本、和谐、恤刑等中华文化得以逐渐地被塑造,使中华文化生生不息,中华文明光彩夺目。二是秦律只是字面上的条文,法律在严苛的政治要求下,只会有变本加厉的表现。
[7]张先生在解读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时,出现这样的失误,或有不该。尤其是孟子与荀子分别从性善性恶来探寻道,孟子以德为道,荀子以礼为道,可以这么说,德礼都从出于人性,都归属于道,这就为中国的传统政治奠定了坚实的人本主义基础,这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定海神针,指导着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也是中华文明传承数千年,?立千百世,虽经万难亦不坠的根本
现在问题来了,权利为本适不适用于中华法系,如果不适用,那么中华法系的本位是什么?如果中华法系不以权利为本位,那么中华法系还值得继承和复兴吗?权利为本既然是唯一的,中华法系还有什么价值?如果认可中华法系的道德本位,它如何与西方法系的权利本位接榫?法律应该接受道德-权利的双本位吗?……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高喊复兴或重建中华法系只是虚张声势,极可能沦为空谈。礼法交融、隆礼重法的礼法观形塑了古代社会的行为规范与政治秩序,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两个组成部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些所谓中华法理的罗列,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学理渊源,均无从谈起。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在漫长的过往里,中华法系在时间、内容和思想上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其中,‘礼在中华法系下居于根本性地位。
因此,不能说中华法理塑造出仁爱民本〈德礼),反而应该说德礼是中华法理的灵魂,规范着主导着中华法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中华法系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的这种错置,既有西方殖民者野蛮入侵这一外因。……王道不用,霸术见亲。
声明:在庄子哲学中\"真\"与\"美\"是一致的,而\"真\"必须是顺性命之情\"的。